本案要旨:
欺诈性抚养案件中,无过错方虽在离婚时就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子女并非其亲生子女的,但亲子鉴定报告才是判断其配偶权利被侵犯的有力证据,即应以报告作出时间作为确知自己权利被侵害时间开始计算诉讼时效。即使是离婚后数年才作出的亲子鉴定依然以作出亲子鉴定的时间作为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开始时间。
评析:
本案属一般侵权损害赔偿,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即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周某无充分证据证明罗甲在离婚时就应当知道罗乙并非其亲生子,而罗甲提供的亲子鉴定报告表明罗甲于2010年4月才确知自己并非罗乙的生物学父亲,即罗甲自此才知道其权益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应从此时起算。故罗甲的起诉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