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书

申请强制执行律师函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傅勇 | 点击:92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律 师 函三力函字(2014)第541号被执行人黄李光: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15日接受韦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韦*坤、华*香的委托,特别授权我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强制执行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三力函字(2014)第541号

被执行人黄李光: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于2014年7月15日接受韦开龙及其法定代理人韦*坤、华*香的委托,特别授权我律师事务所代理申请强制执行鹿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9日作出的(2013)鹿民一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黄*光应向韦*龙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款共计767958.54元。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经核实:被执行人黄*光在该案的一审判决前,只缴纳了20000元到鹿寨县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2013)鹿民一初字第214号判决生效后,直到现在黄李光一直都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査:被执行人黄*光有履行能力,却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韦*龙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变成了植物人,目前尚欠医院10万多元治疗费,韦*龙在交通事故中受的伤还需要5万余元的后续治疗费用,因筹不到款被迫停止治疗。被执行人黄*光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已严重地侵害了受害人韦开龙的合法权益,且情节特别地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规定,黄*光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法和刑事犯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本律师事务所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对你进行司法拘留和追究你的刑事责任。

现本律师事务所决定宽限你15天的时间(从你收到律师函之曰起计算),你必须在15天内先履行15万元的赔偿义务,履行方式:15日内把15万元交到鹿寨县法院执行庭或者汇到执行庭账户,剩余款可以再给你一定的宽限期。如果你在这15天宽限期内拒绝履行义务,本律师事务所将依法追加52930元延迟履行的利息,并申请法院查封你房产、地产,拍卖得款来履行你的赔偿义务,同时要求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你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届时,你不但要无条件地履行赔偿义务,还将受到司法拘留和刑事制裁,如果是这样的话,你将会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请你认真考虑。

为了督促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特发此函!

作者:傅勇(律师)

广西桂三力律师事务所

2014年7月18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上一篇:已经是第一篇文章了。 下一篇:已经是最后一篇了,没有更多文章。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傅勇律师 入驻10 近期帮助过:9938 积分:21726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傅勇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傅勇律师电话(1877533671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8775336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