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被特许人与特许人就某品牌签订《特许加盟合同书》,并支付加盟费共计13.8万元,同时特许人提供商铺等义务。然过去近5个月,特许人未能按照合同书约定提供相应场地,且即使提供也是在其他地区,并且再次期间,被特许人也对其提供的其他场地相对满意。但最终因开业时间的问题,决定还是解除与特许人的合同书,要求返还全部加盟费。
本案在被特许人诉讼的过程中,特许人当庭提出反诉,要求特许人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本案中,作为被特许人代理律师,提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行使单方解除权。虽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单方解除期限,但实践中均是以是否将经营资源交于被特许人实际使用等因素综合予以判定,本案特许人没有将经营资源交于被特许人使用,故应支持被特许人诉讼。最后法院采纳代理律师的意见,并根据特许产品的实际情况,判决解除特许加盟合同,并要求特许人返还全额加盟费。同时对特许人的反诉请求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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