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天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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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取保

发布者:金天来律师|时间:2018年11月07日|分类:取保候审 |25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第一、陈某曾任职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公司,通过其本人以销售理财产品名义向社会非法资金,并从中获取分成。经审计,其在任职期间仅本人销售的产品金额近300余万,其中未兑付金额达200余万。2018年4月8日,嫌疑人陈某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2018年4月23日,陈某被公安机关释放并转为取保候审。

       第二、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犯本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因此,按照法律规范来说,嫌疑人的涉案金额属于数额巨大,并以此定罪量刑。但本案其有如下情节:

   本案涉嫌犯罪属于单位犯罪,而不是个人犯罪。对嫌疑人陈某应当以“其他责任人员”定罪处罚;本案涉嫌涉案金额应以实际非法吸收存款数额计算,并且应当扣减已经归还部分及后续支付的利息,而不应以合同约定数额计算;犯罪嫌疑人陈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犯罪嫌疑人陈某有自首情节,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嫌疑人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案发后积极退赃,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嫌疑人陈某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刑事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系因法律意识淡薄,受到利益诱惑才导致本案发生。

       第三、刑事案件发生后,应尽快委托律师介入,可以按规定申请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提供法律咨询和建议,缓解犯罪嫌疑人的恐惧心理,对于本身罪轻或可能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坚定他们的信心,对于有罪但是有其他可能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可以让他们知道应该如何正确对待侦查机关的讯问。也可以争取取保的案件、争取变更强制措施等。同时,对于办案机关来说,会有相应的威慑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地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发生,促使侦查机关依法正确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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