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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XXXX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安阳市XXXX运输有限公司、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张静律师|时间:2021年03月30日|分类:交通事故 |245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车辆损失87035元、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000元,以上共计89035元,由XX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的部分,由XX安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再不足的,由XXXX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18年7月4日8时00分许,申联合驾驶豫E×××××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号“骏强”牌重型普通半挂车,沿塘港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塘港公路4公里处掉头时,与沿塘港公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姜某驾驶的津B×××××号“东风”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碰撞,致姜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大港支队事故处理大队认定,申联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姜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XXXX辩称,对事故事实及责任认定没有异议,车辆投有保险,XX公司合理合法的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主张的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000元是XXXX垫付的,应在本案中一并予以理赔。

XX安阳市分公司辩称,申联合驾驶的豫E×××××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各1份,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豫E×××××号“骏强”牌重型普通半挂车在保险公司投保5万元的商业三者险1份,并投保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同意在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在核实驾驶人资格证有效无误后,在确认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的关联性和具体数额、车辆实际损失和实际价值后,同意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等间接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当事人双方对于事故发生的事实、责任认定以及保险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XX公司系津B×××××号“东风”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所有人。该车由天津大港油田华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维修,XX公司支付汽车修理费87035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安阳市分公司对XX公司的车损不予认可,申请鉴定。本院委托天津天达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津B×××××号“东风”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车损进行鉴定,2019年1月10日,该公司出具鉴定评估报告:津B×××××号“东风”牌中型载货专项作业车损失为78305元。

再查,XXXX系豫E×××××号“乘龙”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号“骏强”牌重型普通半挂车的所有人,驾驶人申联合系该公司临时雇佣的司机,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事故。事故发生后,XXXX为XX公司的车辆向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支付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000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维修发票、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维修结算单、定额发票、鉴定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且经过庭审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申联合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事故造成XX公司的车辆受损,故申联合应就XX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申联合系在执行XXXX的工作任务过程中发生事故致他人财产损失,故申联合的赔偿责任应由XXXX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申联合驾驶的车辆在XX安阳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故XX公司的损失,应由XX安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XX安阳市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XXXX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XX公司的诉讼请求:1.车损。XX公司提交了维修结算单以及修理费发票证实其主张,XX安阳市分公司不予认可,申请鉴定确定的车损为78305元,XX公司并无异议,但XX安阳市分公司以车辆的实际价值小于修理价值,没有维修的必要性为由不予认可。本院认为,XX公司的车辆已经实际修理完毕,且在实际修理完毕后进行了复勘,鉴定机构根据车辆的实际维修情况出具了鉴定意见,足以证实车辆的损失情况。XX安阳市分公司虽不予认可,但未能提交证据推翻该鉴定意见,故本院支持车损78305元。2.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XX公司的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需要救援、拖运,因此而产生的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系必要、实际支出,且有天津市救援拖运有限公司的定额发票予以佐证,故本院依法支持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000元。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XX公司损失共计80305元,含XXXX支付的交通事故复杂作业费2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的财产损失限额内赔偿天津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二、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天津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损失76305元;

三、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的限额内赔偿安阳市XXXX运输有限公司损失2000元;

四、驳回天津某技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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