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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我们是对谁不服

发布者:胡阳光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 |596人看过

上诉,我们是对谁不服

----谈办理二审刑事案件的聚焦点

因为自己的业务领域是毒品犯罪,一直以来现行《刑法》对毒品犯罪量刑一直较重,所以时常办理刑事案件的二审工作。上诉工作体现在文书上面,就是上诉状和辩护词。在文书的书写中,有一个固定的格式,那就是对某某(文书号)判决不服云云。很显然,我们上诉的对象很明确,就是一审法院的判决。但是在对案件办理过程中,却总会被一审中其他程序的观点所左右,很容易将注意力偏离了上诉的主题。伴随着这种偏离,随之而来的就是观点指向不明,“攻击”目标不清,进而导致辩护言辞闪烁,文书发力不精确。

我们知道,一个刑事案件在一审过程中,经历了侦查、起诉、审判三个程序,每一个程序结束后,办案机关都会有固定的文书,侦查机关是《起诉意见书》,公诉机关是《起诉书》,审判机关是《判决书》。每一份文书都代表着相应办案机关对案件的看法。如果我们办理的是一审程序,节奏感比较明确,随着案件的进展,针对各个阶段的意见开展辩护工作。同样,二审的办理自然就是针对一审的判决。但因为一审判决是一审法院对案件做的结论性意见,其中自然会有对前一机关(主要是公诉机关)的意见采纳程度的不同。针对不同中情况,我们在上诉的过程中,自然就会有不同的心态。

其中之一,《起诉书》的意见被审判机关采纳,一审随之有了定论,这是多数情况。此时对一审判决上诉,针对的就是一审判决的结论,尽管这一结论此前也是侦查机关或公诉机关的意见,但这个时候,随着一审判决的做出,都演变为一审判决的的意见,对与错都变成了你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直接针对一审判决意见准备辩护工作,言必称“一审判决”云云......第二种情形,《起诉书》对被告人的指控较为不利,拔高了对案情的定性,被告人认为量刑建议偏重,但一审判决在此基础上做了有利的调整,但被告人对案情定性不服,或对其他没有核减的情节依然有自己的意见,仍提出上诉。这个时候,总感觉有点得寸进尺的味道。尽管如此,既然提起了上诉,那依然是对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不服。就认定的部分继续展开辩护工作,依旧沿用“一审判决”,没有疑义。

以上两种情形,作为辩护人思路保持清晰,基本没有问题。问题就在与最后一种情形,那就是《起诉书》认定的结论较符合案件事实,基本符合被告人的心理预期,但一审判决却将时常针对辩护人的文书口吻“本院不予支持”指向了《起诉书》。对被告人来说,这仿佛如有一块到手的糖,突然被小伙伴抢走的感觉。作为辩护人也认为《起诉书》认定的结论是正确的。而这个时候的作为辩护人,会不自觉去论证《起诉书》的合理性,认为有了一审中起诉书的支持,二审的辩护意见就有了方面军,就有了十足的底气。而这看似也是完成辩护人的职责,但实则进入了一个误区,那就是无论起诉书对被告人有多少有利的认定,但只要判决书做出了新的认定,起诉书的历史使命就完成了,尽管公诉机关的观点对辩护人而言是正向作用,但不可否认,它的有利认定的背后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的理论支撑,很可能有根本的不同。甚至起诉书对案情性质的定性也是错误的。这个时候,作为二审的辩护人要仅盯住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重新依据案情,梳理证据,提出独立的辩护观点,而不应当盲从于起诉书的意见。如若不然,呈现在二审法官面前的好像是在裁决一审程序中公诉机关和审判机关孰是孰非,而此时的辩护人却成了敲边鼓的“帮闲人”,完全失去了辩护人在上诉程序中的独立地位。

因此,在二审程序中,无论一审判决和起诉书是否重合或有出入,辩护人的目标只能是一审判决的观点。聚焦一审判决,找出一审判决的推理矛盾,或证据采信错误之处,进而提出独立的辩护意见。(毒品犯罪律师胡阳光:13584078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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