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阳光律师

  • 执业资质:1320120**********

  • 执业机构:上海靖之霖(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毒品犯罪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公司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发布者:胡阳光律师|时间:2022年08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6人看过

      国家严厉打击非法运输、携带制毒化学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如果犯罪分子实施了非法运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的,情节较重的,会被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那么,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一、新刑法对走私制毒物品罪既遂的判刑标准

  (一)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制毒物品罪数量达到多少才立案

  走私制毒物品罪数量达到下列标准才立案:

  (一)1-苯基-2-丙酮五千克以上;

  (二)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五千克以上,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一百千克以上;

  (三)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去甲麻黄素(去甲麻黄碱)、甲基麻黄素(甲基麻黄碱)、羟亚胺及其盐类十千克以上;

  (四)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苯乙酸二十千克以上;

  (五)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哌啶一百五十千克以上;

  (六)醋酸酐、三氯甲烷二百千克以上;

  (七)乙醚、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四百千克以上;

  (八)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相当数量的。

  三、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口的管制和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是复杂客体。

  (二)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本罪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管制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配剂,而携带、运输进出国(边)境的行为。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