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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

作者:胡安法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1次举报

  近年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呈大幅上升趋势,尤其以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手机卡等支付、通讯工具的“帮信罪”高发、频发。

  所谓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帮信罪需要达到“情节严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为同一对象提供三次以上帮助的除外;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律师补充:

  “实名不实人”的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等很可能被用于开展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如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成为犯罪分子攫取非法利益的手段和媒介,不仅涉案金额巨大,还往往难以追查,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钱袋子”,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其社会危害性不言而喻。出借、出租、出售银行卡、手机卡、支付账户等行为不仅可能影响个人征信与今后开展金融活动的便利性,还具有刑事犯罪的风险,损人害己,一定要坚决杜绝。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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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地区:江苏-南京
  • 执业单位:江苏三省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320120********17
  • 擅长领域:工程建筑、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