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世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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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中挂靠的法律问题

作者:韦世珍律师时间:2016年08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12次举报
2016-08-20

2014101起施行的住建部《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角度对如何具体认定挂靠行为作出了规定,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该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与转包、违法分包相比,法律后果更为严重,挂靠不仅会导致承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挂靠合同无效,还会导致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而实践中,大部分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与挂靠人之间的挂靠行为根本无从知晓,难以举证证明挂靠行为的存在,但是却不得不面临承包人随时可能举证(如挂靠合同)证明挂靠行为存在进而主张施工合同无效的风险。

但是,不应一刀切地认定存在挂靠行为的工程中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施工合同无效。对于有证据证明发包人明知或默认挂靠行为的,则可认定施工合同无效;对于发包人是善意无过错的,则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认定该施工合同为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并赋予发包人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行使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施工合同的权利。

        

韦世珍律师,广西崇左大新县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年从事过八年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崇左市
  • 执业单位: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4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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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420********68 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