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自主决定是否生育、何时生育、如何生育的权利。2005年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婚姻法》第25条也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7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可见生育权的权利主体不限于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既包括已缔结婚姻关系的夫妻也包括没有缔结婚姻关系的公民。虽然中国立法中对未婚女性生育权只有一些原则性的、模糊的规定。但按照“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只要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利益,法律没有限制或禁止的部分,就是人们的自由空间。可见,在中国,未婚女性享有生育权。
生育权虽然为男女共有的权利,但在生育过程中,女性承担的风险及痛苦明显较男性承担的大,故生育决定权是属于妇女独有的权利,即妇女生育子女,无需经过男方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即可单方决定是否生育。男女双方在未结婚的情况下发生性关系后女方受孕,并在男方不同意其生产子女的情况下自行生育。虽然女方擅自生育行为系单方行为,但因生育决定权是妇女独有的权利,故女方并不需要经过男方授意即可决定生育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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