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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与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韦世珍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20日 27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赵XX与被告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XX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XX偿还赵XX借款本金100,000元,资金占用费3,500元(暂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共7个月),共计10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张XX承担。事实和理由:张XX是赵XX外甥女前男友。2017年12月27日,张XX预购买挖掘机,以资金不足为由向赵XX借款100,000元,承诺2019年3月27日前还清。赵XX居于张XX是亲外甥女的前男友就答应借款,于当日领取现金100,000元借给张XX。2019年3月27日,张XX不按时还款,赵XX催促后张XX说因生意不好,要卖掉挖掘机后在还款。然而,张XX早已经卖掉挖掘机,得款后用于购置其他物品,不归还赵XX的借款。赵XX认为张XX不守诚信,不按时还款已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赵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赵XX身份证;2.张XX身份证;3.借条;4.银行流水清单。
张XX经本院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须知、诉讼风险提醒书及开庭传票,未做书面答辩,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本院经庭审审查,认为赵XX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能够证明本案借贷关系情况,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本案法律事实如下:赵XX的外甥女与张XX曾是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因此相识。2017年12月27日,张XX提出向赵XX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挖掘机。出于信任,赵XX于当日到银行提取140,000元现金,将其中100,000元借给张XX。张XX向赵XX出具借条,内容为:“本人(张XX)身份证号赵XX借款¥10,0000壹拾万园整。借款时间为15个月,即(2017年12月27日至2019年3月27止)。借款人:张XX2017年12月27日借款用途:购买挖掘机”。2019年3月27日借款到期后,张XX未按约定偿还欠款,赵XX于2019年11月8日诉至本院形成本诉。
本院认为,公民之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一、关于双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存在问题。本案中,赵XX提交了有张XX签名捺印的借条,借条载明张XX向赵XX借款金额、还款时间、用途等事项,证明张XX向赵XX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XX应予偿还。借款到期后经赵XX多次追款,张XX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赵XX关于要求张XX偿还借款100,000元的诉请理由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二、关于资金占用费如何计算问题。赵XX诉请资金占用费从2019年3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2019年10月31日止,7个月共计3,500元。赵XX、张XX在借条上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赵XX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数额为:100,000元×6%/年=6,000元/年,6,000元/年÷12月=500元/月,500元/月×7个月=3,500元。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承担对己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XX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赵XX借款本金1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3,500元,两项共计103,5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7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185元,由被告张XX负担。原告赵XX已全额预交受理费,被告张XX应将受理费与上述债务一并支付给原告赵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韦世珍律师,广西崇左大新县人,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早年从事过八年的教育教学工作,担任多年...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崇左市
  • 执业单位:广西东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1420********6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土地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