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徐伟仁律师 时间:2017年10月11日 118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挽回了一线生机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2015年起李某某伙同其他4名同案犯贩卖氯胺酮(K粉),李某某涉嫌贩卖数达到20500克,认定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贩卖、运输,且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李某某已达到法律规定的判决死刑的贩毒数量。在接受李某某的家属委托后,经辩护,历时一年半,最终李某某获得了满意的结果。
法律规定:
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七)氯胺酮五百克以上;
判决:李某某犯贩卖毒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件评析: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毒品数量远远超出的死刑的数量(法律规定氯胺酮的死刑数量10000克),最终李某某能被挽回一线生机,以下几点起到的积极的作用:一是案发后及时委托的辩护律师,较早就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二是经过律师的分析确定辩护方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实事,构成坦白;三是经过律师细心查阅案卷,提出了部分毒品数量应做出有利于李某某的认定。四、经过律师与李某某的会见,稳定的李某某的心态。
附:案号(2016浙11刑初2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