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关于网络直播打赏的事情在网络上闹的沸沸扬扬,最有名的当属会计930万的打赏了,一时间各路人士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有人认为直播打赏是消费性质,有人认为是赠与性质,总归关于直播打赏是何种性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官方定性,这也给我们了一个讨论的空间,在这之前回放一个新闻。
2016年10月贵阳一互联网音乐餐吧为了吸引顾客开展“任意吃”活动
“这家音乐餐吧位于贵阳市飞山街,集饮食、音乐、绘画等于一体。老板叫刘晓军,玉屏人。他说,之前他在云南丽江开过餐吧和酒馆,生意不错,认识一个贵阳的女孩后,就想在贵阳开一家以喀斯特溶洞为主题的餐吧。他的想法得到玉屏2位老乡的赞成,于是3人开起了音乐餐吧。为了在开业期间吸引顾客,3个合伙人想出了两套为期一周的促销方案,第一套是第一天打一折,以后类推到最后一天打7折,另外一套是“任意付”,也就是在活动期间,菜随便点随便吃,钱随意付。最终,大家同意采用“任意付”方案,并广泛对外宣传。活动规定,开业体验期间,凡进入店内消费的顾客,可以对自己的消费结果进行自由定价,想给多少给多少。对于是否会由此引发恶意消费行为,他们并没有过多顾虑,只是抱着人性本善的朴实想法,相信绝大部分消费者是理性的。这个活动确实起到了效果,为餐吧引来了大批客人,每天有三四十桌人进店消费。”
任意吃, 结果就是7天亏损10万。
对比一下任意吃餐厅与直播平台
提供的内容上
任意吃餐厅:餐饮 直播平台:影音节目
付费方式上
任意吃餐厅:任意支付 直播平台:任意支付
付费先后顺序上
任意吃餐厅:任意 直播平台:任意
商家是否有成本
任意吃餐厅:有 直播平台:有
商家目的
任意吃餐厅:盈利 直播平台:盈利
消费者目的
任意吃餐厅:物质需求 直播平台:精神需求
通过以上简单的对比,不难看出直播平台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更多的是消费关系,即买卖合同关系。以下再从法律角度做一个简单的分析。
赠与合同与买卖合同最显著的一个区别就是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请不要被“打赏”一词所误导,如同买卖合同即使冠以赠与合同之名依然是买卖合同),直播平台提供的直播服务真的仅仅只是让观众观看,别无他求了么,这是绝对不可能的,支付宝的红包活动仅仅只是将红包发给用户,别无他求了么,一句话,关注度、影响力、市场占有率就是一笔巨大的财富。在观看直播的过程之中,平台往往要求用户注册、点击关注等,不做也行,但是观看质量是肯定有差异的。换个角度来说,观众基本不可能向直播质量极差的直播内容提供打赏,用户提供打赏的前提绝大多数是喜欢直播内容、或者是喜欢主播等满足了自身精神需求的前提下提供,赠与合同则完全不同,如果赠与合同有满足精神需求或者物质需求为前提,才会给予赠与物,那就不是赠与合同了,是悬赏广告。
再说另一问题,当买卖合同的卖方放弃收取价金,那么买卖合同就变为了赠与合同?
文章前段提到了任意吃商家,现在再以任意吃商家为例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任意吃商家为消费者提供餐饮,是肯定有收取相应价金权利,因为商家并没有明示将商品赠与消费者,而是将定价权交给了消费者由消费者自行行使,一句话,权利可以放弃也可以不行使。因此买卖合同卖方未收取价金与赠与合同赠与方未收取价金有本质的区别,区别就在于赠与合同赠与方压根没有收取价金的权利,而买卖合同卖方有收取价金的权利不行使罢了。其实平台完全可以像电影院那样先缴费再观影,因为平台有权这样做,只是不愿意这样做罢了。老百姓在餐馆就餐时很多时候都是先吃完饭,再给钱,老百姓的给钱行为是赠与么?
总而言之,网络直播平台在丰富我们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许许多多的法律问题,对于观看直播的观众只建议合理消费。
袁胤菁(律师)
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
201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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