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胤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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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四川国普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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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价格上涨不是解除合同的理由

发布者:袁胤菁律师|时间:2018年04月10日|分类:刑事辩护 |408人看过

(真实案例)

20171230日,一份由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送达到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的手中,判决大致如下:

1、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诉讼请求

2、原告(反诉被告)在被告支付房屋尾款440000元后三个月内协助被告(反诉原告)办理过户手续,将成都是青羊区XX房屋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名下

3、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被告(反诉原告)支付违约金148000

4、原告(反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情的由来正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所引起的,据了解该房在签定买卖合同时到判决之日,价格上涨了近一倍之多,但是结果却并没有达到原告(反诉被告)的目的,不仅没有收回房屋,而且还得支付近十五万的违约金,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中华人民共和合同法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合同双方的义务, 也是诚实信用的体现。

房屋价格无论是否上涨,只要合同的签定是在平等自愿的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并且能够继续履行,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

本案在起诉后,被告(反诉原告)一直希望原告(反诉被告)能够知道自己行为的不恰当,以及可能付出的代价,但是最终还是以人民法院判决的形式所终结。

本案虽是个案,但也反映出了诚实信用的可贵,以此为戒,在涉及房屋等贵重财产的合同签定时,更应谨慎以及全面的履行。

                       袁胤菁律师

                        201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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