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身出户,从字面解释,就是一方在退出婚姻关系时,放弃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权。至于净身出户协议,法律并未对其概念作出明确的解释,在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也未形成统一的界定。在对实务中存在的大量相关协议进行整理与分析以后,可以将其定义为:夫妻双方在婚姻缔结之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忠实义务为标准,为防止配偶一方做出放纵行为,维护夫妻感情、保持家庭稳定性,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以净身出户作为背叛感情代价的相应协议。依据《婚姻法》第4条所体现的立法精神,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相互忠实,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是对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的阐释,也符合道德伦理的要求。那么,旨在维持家庭和睦、加固夫妻感情的净身出户协议也无疑拥有其存在的价值,若一方违背该协议,则要承担过错责任,无过错方可依据该协议得到补偿。
按照《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约定结婚以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属,例如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法院认为一般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协议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我国婚姻法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中夫妻应相互忠实的精神,亦有助于社会公德,该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