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民事诉讼中,在法院管辖里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立法初衷之一,便是为了限制原告滥用诉讼权利,避免给被告造成不应有的经济损失,但是法律同时也规定了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情形,离婚诉讼的管辖也不例外。当因被告一方的特殊情况使原告确定其所在地不便时,原告可以选择自己一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这便是民事诉讼法院管辖中的“被告就原告”原则。适用情形如下:
(一)如果案件中作为被告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在中国居住,并且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涉及婚姻、收养等身份关系时;
(二)如果作为被告的一方已经被法院宣告失踪,或者因意外事件及其他原因下落不明很长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又涉及身份关系时,也可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三)当被告一方实行刑事犯罪活动被羁押或监禁,或者是触犯法律后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进行改造时,原告对其提起诉讼时可以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