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介绍】
作为重要的刑罚变更措施,减刑和假释一直是我们在刑事案件当中所关注的部分,而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办理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呢也出现了新情况和新问题。日前,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生效,可以说今后该规定就是我们处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准则和指南了。那么怎样看待新规定和旧规定的异同,以及如何真正理解该规定的司法意图从而真正地在有需要的时候为我所用,起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争取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理的机会呢?今天呢,我们华律网刑法栏目专访组有幸邀请到了誉冠珠海的刑事辩护律师华文君,华律师将会从专业的角度为你条分缕析地梳理减刑、假释的新规定,以飨长期以来关注本栏目的网友。
【人物小介】
华文君律师系广东益诺众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擅长刑事辩护、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以及法律顾问业务。在为当事人提供各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与当事人形成良好的客户服务关系,通过诉讼与非诉讼等方式努力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利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为法律顾问单位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不仅向顾问单位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支持,而且注重防范法律风险,减少诉讼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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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华律师,您好!非常荣幸能请到华律师您作客XXX刑法栏目。
答:其实作客XXX也是我的荣幸。各位XXX的朋友们,您们好!
问:华律师,我想问您的是减刑、假释案件为什么要开庭审理?具体案件范围有哪些?
答:长期以来,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主要采用书面审理方式,这既不利于人民法院科学判断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利于保护罪犯的合法权益。
对减刑、假释案件依法实行开庭审理,可以避免人民群众对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暗箱操作”的质疑,也可以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听取刑罚执行机关、检察机关、罪犯本人以及同监区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见,增强司法公信力,确保减刑、假释案件的公平公正。
新司法解释选取了现阶段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社会关注度较高、司法实践中也容易出问题的六类减刑、假释案件,明确要求必须开庭审理。
这六类减刑、假释案件分别是: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提请减刑的;提请减刑的起始时间、间隔时间或者减刑幅度不符合一般规定的;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或社会关注度高的;公示期间收到投诉意见的;人民检察院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认为有开庭审理必要的。
问:那么我们知道1997年旧司法解释中的“重罪多减、轻罪少减”规定,在实践中一直争议很大,新解释是怎么修改的?
答:根据旧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可以减刑二年;有重大立功情形的,甚至可以减刑三年;而被判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即使悔改表现突出,最多只能减刑一年。
这样规定不合理,也不符合现阶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减刑过快”的问题。因此,新司法解释删去了旧司法解释中“重罪多减、轻罪少减”的有关规定,使减刑幅度回归到正常合理的轨道上来。
新司法解释在严格重大刑事罪犯减刑、假释条件的同时,也体现了从宽精神,比如规定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当从宽。老年、身体残疾、患严重疾病罪犯的减刑、假释,也有从宽的规定。对减刑后余刑不足二年的罪犯,符合条件决定假释的,可以适当缩短间隔时间。
问:那如果是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执行中应当如何减刑呢?是否可以假释?
答: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关于被限制减刑的罪犯是否可以假释的问题,答案是否定的。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也不得假释。
问:再次感谢华文君律师接受本期的专访问答,同时也感谢各位网友对我们访谈栏目的大力支持。我们下期再见!
答: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