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堂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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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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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之土地补偿

发布者:李文堂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土地纠纷 |728人看过

案情简介:原告李某(男)与吴某于2008年结婚,居住于市区某城中村,而女方户口在男方家里,每年享受着村里分钱以及守着男方的一院子房屋,收取租金,由于经人介绍认识,缺乏了解,婚后感情很不好,经常吵架,并且大闹,根本无法继续生活,于是自2009年开始分居至2012年,2012年男方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离婚,可是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于是法院判决不准离婚,时隔六个月男方再次起诉仍不准离婚,于是于2014年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以位于城中村牵涉土地补偿为由再次不准离婚。

律师感悟:近期办理几起位于城中村,并且牵扯土地补偿款地域的离婚案件,感悟颇深。依据法律完全符合判决离婚的要件,已经第三次起诉离婚,感情确已破裂,并且长期分居,可是人民法院仍有判决之顾虑,并非无法律依据、事实依据,而是认为这种牵扯土地补偿及国家补偿利益的地域,判决离婚不能只依据事实及法律,还要考虑其他因素,使得国家法律根本无法正常实施,使得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获得及时救济。既然是离婚案件,就应当充分考虑双方的感情状况及家庭情况,依据事实,根据法律来审理此案,并且做出符合事实和法律的判决,而司法机关的顾虑尽管充分考虑了实际情况,但是这种顾虑给当事人无疑带来了巨大的负担,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给司法机关制造了更多的诉讼案件(原告可能会再次反复起诉),浪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更阻碍了我国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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