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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耀栋醉酒身亡责任承担【热点法律】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2月18日|分类:刑事辩护 |698人看过


据媒体消息:

2017年6月17日,中山大学学生王耀栋在学校附近的一名为“九十音乐馆”的酒吧,参加酒吧举办喝酒免单的活动, 为达到免单的要求,在3分钟喝完6杯鸡尾酒(共1800毫升),并因此死于急性酒精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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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王耀栋死亡事件,应由何方承担责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呢?



律师讲解


一、从刑事责任上,酒吧的负责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客观构成要件为,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责任形式为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大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并且,构成犯罪的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


该事件中,酒吧作为活动举办方,应当预见到3分钟内喝下6杯酒有致人死亡的危险,但因疏忽大意没有意识到危险。王耀栋的死亡的直接原因即是参加酒吧的举办的活动,即而按活动的要求在限定的时间内喝下限定的酒,如果没有酒吧举办的活动,也不会有王耀栋的死亡结果发生。所以该酒吧举办的活动与王耀栋的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酒吧属于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因为过失致人死亡没有单位犯罪,所以,应由酒吧的负责人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责任后果。


根据刑法第233条的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从民事责任上,酒吧应承担大部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该事故中,王耀栋因参加酒吧活动醉酒身亡,作为活动举办方的酒吧对于王耀栋的死亡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而王耀栋作为成年人,在身体已明显不适的情况下,仍继续喝完活动挑战所需的酒量,对其自身的死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所以,酒吧应对王耀栋的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王耀栋本人应承担次要责任。


而现场加油助威的人群,虽然对于王耀栋起到了一定的刺激作用,但他人对于王耀栋的死亡只是间接作用,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按法律规定,并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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