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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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人间蒸发的债务人,如何追回35万欠款?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280人看过


长沙的李先生在2014年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借款给一个姓张的朋友(以下称“老张”)35万元,老张声称该借款是用于某一工程项目。在借款时,李先生已与老张明确,该款项在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支付。并讲好,除归还本金35万元外,还需支付利息35万元,共计70万元给李先生。


工程完工后,老张迟迟不归还李先生借款,李先生找到老张后,老张以未结算工程款、工程亏本为由,要求还款的时间缓一段时间。经李先生同意,老张于2014年11月向李先生出具了一张借款70万元的借条,并写明三个月内还款30万元,其余款项每月支付10万元。


但在三个月过后,老张仍未归还李先生任何款项,并在之后,老张就躲着不见李先生了,老张的电话也已经不能打通。之后,经李先生调查,发现老张与他老婆为了躲债已经离婚,老张净身出户,家中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在这种情况下,李先生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但又担心,借条已经写了有三年多的时间了,是不是还有效。老张名下已没有任何资产,就算打赢了官司,借的钱还不知道能不能要回来等等。李先生的疑惑是不是正确,又应当怎么处理才能追回自己的借款呢?——


律师解答


主持人书博:根据李先生描述的情况,他借给张先生35万元,但之后张先生打了70万元的借条给他。那么,从法律上来说,李先生的借款本金是实际借款的35万元还是借条中的70万元呢?


孙敏律师:根据司法实践,借条上的金额与实际出借的金额不一致的,应当以实际出借的金额为准。张先生虽然出具了70万元的借条,但是其实际的意思表示应当是35万元的借款本金与35万元的利息。并且,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也会对借条中的款项是否实际支付进行审查,需要出借方提供实际支付的证据,因为李先生确实只支付了35万元的借款本金,也只能提供35万元的实际支付证据,所以,法院也只会认可35万元的本金。


主持人书博:既然只能认可李先生借款本金为35万元,那么,约定的35万元利息是不是可以支持呢?


孙敏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方向法院主张的利息,年利率超过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李先生与张先生约定的利息35万元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高利息金额。而因为李先生与张先生实际约定的利息计算时间是在借款后,所以,李先生可以主张自借款之日起,以本金35万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利息。


主持人书博:李先生比较关心的问题,三年前写的借条,是不是还有效,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呢?


孙敏律师:今年10月1日,《民法总则》正式生效实施,其中重大的改变之一,即是将之前所规定的两年的一般诉讼时效修改为三年的一般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算,从李先生的案情来看,其借条中所写的是三个月内支付第一笔30万元款项,所以,该30万元本金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15年2月,另外的5万元本金的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是2015年3月,至今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并且诉讼时效是可以被中止、中断、延长的,如果李先生有证据证明在之后有向张先生追款的话,诉讼时效可以从其追款之日起重新起算。


主持人书博:据李先生描述,张先生已找不到人,并且也没有联系方式,这种情况下,还能起诉吗?


孙敏律师:只要李先生能提供张先生具体的身份信息,那么李先生即可以起诉,并不需要能找到张先生。起诉到法院后,法院会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向张先生送达起诉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而如果其他送达方式均不能找到张先生,那么,法院还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将相关诉讼文书送达到位。并不会因为找不到人而导致诉讼无法进行的情况。


主持人书博:李先生称张先生已离婚并净身出户,那么,能不能起诉要求他老婆共同还款,能不能执行其房产?


孙敏律师:张先生的妻子是不是需要对借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要要看他们离婚的时间。

其一,如果离婚时间在张先生借款之前,那么该借款就只属于张先生一人的债务,不能要求张先生妻子承担责任;

其二,如果离婚时间在借款之后,则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张先生及其妻子就需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其房产无论在何方名下,在执行阶段均可以采取执行措施抵债。但是,即便是离婚时间在借款之后,也存在特殊情况下被认定为张先生个人债务的可能。


主持人书博:如果法院最终认定属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在张先生净身出户的情况下,还能采取怎样的措施?


孙敏律师:第一,如果是借款是在离婚之前,但被法院认定为属于个人债务。那么李先生也可以以张先生净身出户侵害债权人利益为由,请求法院撤销张先生放弃其房屋所有权的行为,对本应归张先生所有的房屋份额采取执行措施抵债。


第二,在执行阶段,法院将会采取各种执行措施确保能执行到位。如确存在不能执行到位的情况,法院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张先生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张先生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等行为,以迫使其还款


但是,执行难是司法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可能也会存在李先生的借款通过法院执行都无法追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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