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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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没有办理网签有影响吗?

发布者:孙敏王丽莎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5日|分类:合同纠纷 |992人看过


我们向开发商购房,都需要和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来说,合同都是先由购房人先签字,然后再由开发商盖章。并且,一般都是网签合同。所以,在这个流程下面,购房人的权益还是能够得到保障的。那么,如果当时没有网签,并且开发商也不把合同盖章给一份给购房人,在开发商违约的情况下,购房人将怎么处理呢?购房人的权益又将如何维护呢?今天的文章就和您关注一个购买商品房的案例。


孙先生的亲戚贺先生在2017年上半年向开发商购房了一间房屋,总价是60万元。贺先生已经支付了全款,但没有签订合同,也没有办理合同备案和预告登记。孙先生在2017年下半年找到贺先生,向贺先生加价购买这个房屋。


2017年11月,孙先生和贺先生到开发商办理更名手续。所谓的更名手续实际上就只是孙先生和贺先生两人到开发商处,由孙先生将60万元房款和加价的转让费支付给贺先生后,再由开发商向孙先生出具收据。开发商在出具的收据上注明,已收到孙先生交纳的60万元房款,房款已全部交清。同时,开发商口头承诺,在两个月内办理好房屋产权过户登记。


但是经过孙先生核对,开发商提供给他的收据上面存在问题,出具收据的单位是××投资公司,而实际开发商却是××置业公司,然后收据上写的是代××置业公司收取房款,加盖××投资公司的公章。虽然两家公司前面的名称是一样的,毕竟是两家不同的公司。开发商对此解释说是两家公司共同开发的,而实际销售属于投资公司以置业公司的名义进行的。


孙先生所购房屋属于现房,在2017年124日,开发商就交了房,并在当日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交给孙先生签字,但是并没有办理合同备案网签,合同也没有提供一份原件给孙先生,孙先生只保留了一份只有他签名的复印件。之后,孙先生多次找到开发商,要求办理合同备案和过户,但是开发商均已内部流程原因回绝。在2018111日,××投资公司向孙先生出具了一份承诺函,承诺投资公司对房屋有处置权,并宣称会在201864日前办好房屋产权证。但其后,开发商并没有为孙先生办理手续的迹象。那么,如果孙先生想要采取法律途径,起诉开发商要求办理产权证,应当怎么处理呢?是不是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呢?进入到为你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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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书博:开发商给孙先生的收款收据上写的是××投资公司代为××置业公司收取房款,销售人员表示是投资公司以置业公司名义出售房屋,那么,这个销售行为是不是有效的?


孙敏律师: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前提,也就是实际对房屋的处分权是在置业公司这里。那么投资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代理置业公司进行处分。如果投资公司有代理权,那么,投资公司就是有权处分,孙先生与开发商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当然有效。另外一种情况是,投资公司虽然没有代理权,但是孙先生有理由相信投资公司有代理权的,则构成表见代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仍然有效。本案中,本人认为,投资公司已进行了房屋交付,出具了承诺函等行为,已可初步认为投资公司有代理权或有理由相信有代理权。


主持人书博:孙先生并没有购房合同原件,而只有一份只有他本人签字的复印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是不是也可以起诉?


孙敏律师: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转让房地产,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所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要式合同,一般来说,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成立。但是,在孙先生的案件中,即使开发商没有在合同上签字,双方并没有签订书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孙先生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因此,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的规定,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孙先生已可以向法院起诉。


主持人书博:如果孙先生要提起诉讼,那么应当起诉的是哪个公司?是投资公司还是置业公司?


孙敏律师:从合同关系角度来看,是投资公司作为代理人,代理置业公司与孙先生签订的合同。那么,合同双方应当是置业公司与孙先生,置业公司应当对其未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但是,基于投资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其也有义务对孙先生履行办理过户登记等相应的义务。所以,在孙先生的案件中,置业公司与投资公司均对孙先生有相应的义务,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建议将两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履行办理合同备案、预告登记、产权过户登记等义务,并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书博:我们注意到,对于办理产权证的时间,有各种不同的说法,销售人员口头承诺是二个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是一年,而投资公司的承诺书上承诺在2018年6月4日以前,那么,应当以哪个为准?


孙敏律师:在孙先生的案件中,存在三个对办证时间的承诺或约定,按时间先后分别是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合同中的约定,投资公司的书面承诺。如果口头承诺存在证据证明,合同已由置业公司盖章成立,则三者均为合法有效。那么,一般而言,应当以最后的投资公司在承诺书上的承诺的时间为准。但是,基于投资公司的承诺书的承诺属于投资公司的单方法律行为,如果有其他优于该承诺书承诺的办证时间的证据,孙先生也可以不接受该承诺书承诺的办证时间,要求按其他证据确定的时间办证。


主持人书博:对于案件的管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到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而承诺书承诺的是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解决,那么,到底应当是去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呢?


孙敏律师: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是仲裁,但是基于孙先生目前没有拿到置业公司盖章的合同原件或复印件,也就并不能证明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说孙先生并不能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已生效。所以,在此情况下,孙先生并不能提起仲裁,只能向法院起诉。对于起诉法院,孙先生可以按承诺书的承诺,到房屋所在地法院起诉。孙先生也可以不认可承诺书中的管辖条款,到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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