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根本法,但由于其制定时间和制定参与者的局限,使得对于证券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有限,造成了长期以来,证券市场违法成本过低的现象;但最高院于2003年实施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使得证券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有了可操作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增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因此,证券虚假陈述的责任是三位一体的,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可以依据行政机关的定性提起赔偿诉讼。
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首先是行政处罚,证券监管机构依据证券法的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罚;其次是民事赔偿责任,购买了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证券的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以向相关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最后是刑事责任,虚假信息披露侵害的不仅是广大投资者的权益,还侵犯了国家对公司、企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市场信息公开制度,情节严重的,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人;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人对多个被告提起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的,按下列原则确定管辖:
(一)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有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二)对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虚假陈述行为人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三)仅以自然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
(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发生亏损。
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确定的原则是以虚假陈述被揭露或者更正后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部分100%的日期。
处罚日,是指有关机关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刑事裁判文书之日。
这些日期的基本顺序是:实施日 → 揭露日或更正日→ 基准日→ 处罚日→ 投资人提起诉讼
(一)投资差额损失;
(二)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三)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分两种情况:
1.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2.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一)身份证复印件(立案时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或载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
(二)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复印件或交割单复印件;
(三)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或开户申请表复印件;
(四)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
(一)诉讼费;原告起诉时需要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结案后根据判决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额返还,一般诉讼费最终由败诉方承担。诉讼费可根据诉请金额计算出。
(二)律师费;此类案件一般采用风险代理的方式,投资者成功拿到赔偿款后向律师支付一定比例的律师费,事前不收取费用。
(三)必要办案经费;主要包括查档费、交通费、公证费等。
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方正科技股民索赔案是非常有代表性的案例,近千名股民起诉索赔约1.69亿元,该案经上海高院二审,驳回方正科技的上诉,维持原判。
结语:
不管是上市公司、监管机构还是普通投资者都是市场中的一员,如果中国的证券市场真成了一个有人可以看别人底牌的赌场,那我们每一个人都将是受害者,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所以,市场规则的运行和我们每一个人都息息相关,每个人都有义务和责任遵守游戏规则并捍卫和监督规则的执行,只有大家共同推动,才能实现中国证券市场的公平、公开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