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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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作者:唐博律师时间:2020年0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51次举报

刑事犯罪行为给我国的社会秩序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严重的甚至危及我国的经济发展。因此国家不断完善刑法,对一些危害性比较大的犯罪行为严厉打击。

一、犯罪既遂与犯罪未遂的区别?

1、犯罪结果不同:未遂的结果是犯罪目的无法完成,既遂则是完成了犯罪目的。

2、定义不同: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实施完成的是既遂。

3、量刑不同:犯罪既遂按照相关法律行进审判定罪,而犯罪未遂在量刑上往往有减免,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既遂的形式

根据刑法分则各种犯罪构成的具体规定和刑法的一般理论,犯罪的既遂有以下几种形式:

1、行为犯。也称举止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举动犯。也称为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 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既遂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分则对所触犯法条规定的法定刑直接处罚。

三、犯罪既遂的基本形态

犯罪既遂作为犯罪的基本形态,是认定其他未完成犯罪形态的一个重要参照标准,因此,确立科学而又合理的犯罪既遂标准,对于准确量刑是非常重要的。中国刑法上对其他几种犯罪形态的成立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惟独没有明确规定犯罪既遂形态的标准,因此在理论界存在着争论。在罪刑法定原则既已确立的前提下,“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更是稳固了其通说地位。但是“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不仅在表述上不尽妥当,而且在司法领域里并不优越于其他学说,在立法层面上更是一筹莫展。以下,将从司法和立法两个不同层面对“犯罪构成要件齐备说”展开检讨,进而主张在司法领域里以“犯罪构成要件要素齐备说”作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在立法层面上提倡“犯罪目的实现刑事政策说”的犯罪既遂标准。


唐博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重庆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服务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律顾问自2014年执业至今一直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江北区
  • 执业单位:重庆依斯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120********42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