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男,1981年05月03日出生,汉族,住兴仁XX。诉讼代理人:张X,贵州XX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曾XX,男,199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贞丰县。
原告张XX诉与被告曾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4日立案受理,在审理中,原告张XX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曾XX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XX撤回对被告曾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XX负担。
张龙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