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东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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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王东军律师 时间:2023年04月13日 93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肖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9)川0703民初4218号

原告:肖xx

原告代理律师:王东军,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x
文书性质:判决

审理经过:

原告肖xx与被告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肖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6万元;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直到付清本息为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3.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0年至2016年2月,被告因需要资金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56万元。被告承诺2016年8月30日前归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徐xx书面答辩称,2010年至2016年间借到原告56万元未还属实。该借款用于了项目修建。因对方未将工程款付清,导致未给原告还款。现被告已申请执行工程款,待执行到位后支付,承诺在2020年春节前归还20万元,2020年7月前还清余款36万元。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如下事实:2010年至2016年间,被告在原告处多次借款。2016年2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肖xx现金伍拾陆万元整(560000.00)元整。以前的借条全部作废,在2016年正月底前付壹拾万元,剩余的肆拾陆万元整在八月底前付清。”双方未约定利息。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按承诺付款。

庭审中,原告自述该笔56万元中本金为49.5万元,余款6.5万元是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欠到原告借款本息5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理应承担还款的民事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主张从逾期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以56万元为基数计算利息的问题。本院认为,借条中虽然计入了前期按月息2%结算的利息6.5万元,但现在原告主张从逾期还款时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不会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49.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肖xx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56万元;

二、被告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肖xx支付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为:以49.5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本金的义务,则前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王东军律师,现执业于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了大量的民事和刑事案件,本律师以耐心.细致和精湛的专业能力为委托人服...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绵阳
  • 执业单位:四川联衡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0719********68
  • 擅长领域:交通事故、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