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大部分法院对“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态度是持否定态度的。其理由是: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所应获得的劳动报酬,有关旷工一天,扣三天工资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理应是无效条款。而员工缺勤一天,公司可不支付当天工资,但约定扣三天工资,多扣的两天工资明显是正常工作日的工资,公司理应返还多扣的两天工资。
由于此情况涉嫌克扣工资,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所以如果员工善于运用法律,以公司存在克扣工资行为及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公司将有可能面临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