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是可以提出被迫离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那么在实务中,未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包含哪些具体情形?
具体情形包括:
一、 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1、无正当理由迟发工资:用人单位未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内支付工资,且不存在自然灾害、经营困难经工会同意延期等法定豁免情形 。例如,工资晚发1天且无合理理由即可能被认定为“未及时支付”。
二、 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1、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劳动者在正常劳动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接构成“未足额支付”。
2、恶意降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通过单方调薪、克扣基本工资等方式降低劳动者收入,且无合法依据或劳动者未同意。
3、拖欠关键工资项目 如加班费 :未支付法定加班工资(如工作日1.5倍、周末2倍、节假日3倍) ;
4、特殊期间工资 :病假、产假、工伤停工留薪期等超过1个工资支付周期未支付工资;
5、扣减工资无合法依据:用人单位因劳动者非过错行为(如工作失误)扣减工资,或扣减金额超出法定范围(如每月扣除超工资20%)。
三、 实务认定要点
1、主观是否恶意,法律上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大部分法院会审查:(1)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2)未支付工资的金额。不过,在2023年前,深圳法院是不审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主观故意(恶意)及金额多寡的,但因疫情的原因,经济下行,企业的经营状况普遍下滑,所以对这种情形的被迫离职,审查的标准趋严。
注意:同一个事项,各地的实行标准有区别,具体情形需结合地方司法实践,建议咨询当地的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