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09:00-21:59
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
武汉离婚律师,丁嫣律师团队,湖北武汉婚姻家庭律师,武汉离婚财产分割律师,武汉遗产继承律师,湖北武汉子女抚养律师
15927423984
咨询时间:09:00-21:59 服务地区

离婚协议涉及第三人的效力(三)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21年06月01日分类:婚姻浏览:395次举报

      离婚协议约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归属子女,学界多数观点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行为,适用《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据此,如未交付,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民法之赠与行为是赠与人向受赠人所为的并为受赠人接受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无论约定双方财产归属子女,还是一方财产归属子女,均属夫妻双方分割财产的行为,非民法之赠与行为。将财产约定归子女所有性质上同样属于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属于附随的身份法律行为,在效力上从属于离婚行为。如前文所述,一旦离婚行为生效,附随的财产协议一并生效,对协议当事人产生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单方面变更或撤销。据此,当事人同样不能以赠与行为未交付为理由主张撤销该协议,理由同上。

丁嫣婚姻家事律 已认证
执业年限 13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 执业13年
    • 15927423984
    • 湖北尊而光(洪山)律师事务所
    咨询律师
    • 入驻华律

      13年 (优于71.37%的律师)

    • 用户采纳

      169次 (优于99.09%的律师)

    • 用户点赞

      152次 (优于99.24%的律师)

    • 平台积分

      149088分 (优于99.78%的律师)

    • 响应时间

      一天内

    • 投稿文章

      5510篇 (优于99.95%的律师)

    版权所有: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IP属地:湖北
    技术支持:华律网蜀ICP备11014096号-1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3463239 昨日访问量:1965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