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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纠纷案代理词

作者:丁嫣婚姻家事律师团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法律文书浏览:674次举报

尊敬的审判长:

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王某某的法定代理人张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与被告抚养费纠纷一案的委托代理人。现根据庭审情况结合本案的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应将自2009年8月4日起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2009年8月3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由母亲抚养,抚养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自愿支付。但从协议离婚至今,被告违背其承诺,从未向原告支付过抚养费,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被告不支付抚养费用的行为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也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抚养原告是其法定义务,拖欠子女抚养费无论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不允许的,因此,被告应将之前拖欠的抚养费一次性付清。

二、被告应每月支付给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为止。原告之母与被告离婚后,悉心抚养原告,为此原告之母倾其所有。现在原告已经上学,各项花费开支日趋增加,从现实的角度看,原告除了吃、穿、住、行、娱乐、看病等等开销外,教育费用也非常昂贵,孩子除了正常上学外,还要参加各种兴趣班,再加上物价的逐年走高。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在合肥有车、有房、有公司,收入很高,却不支付抚养费,显然是不合理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上述比例。第八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据此原告希望被告能一次性付清抚养费,因为原告不想再因为抚养费的纠纷与被告走进法院。

三、法院的判决应体现对道德的指引

被告身为人父,拿着高收入却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而且多年来没有看望原告,甚至没主动给原告打过一个电话表示关心,完全没有尽到一个父亲应尽的责任。该行为不单单应受到法律的谴责,更会受到道德的谴责。指引社会道德是法律的重要社会功能之一,法院的判决应成为社会道德建设的风向标,对此种违背道德的行径法院应在判决中体现出对该行为的否定与惩戒。希望法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这不单单是一个孩子的胜诉,更是社会道德的胜利。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予以采纳。

此致

太和县人民法院

代理人: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

李会民 律师

201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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