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宇宙律师网

以法律的智慧服务人 以法律的知识帮助人

IP属地:湖北

杨宇宙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荆州

  • 主攻方向:婚姻家庭

  • 服务时间:09:00-22:59

  • 执业律所:湖北居正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72422181点击查看

袁XX、赵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发布者:杨宇宙|时间:2020年09月01日|53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公诉机关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袁XX,男,1994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暂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至2019年2月1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郑XX,山东XX律师。
被告人赵XX,男,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山东省聊城市,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莘县,暂住北京市房山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至2019年2月1日依法逮捕。现押于荆州市荆州区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杨XX,湖北XX律师。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19〕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XX、赵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9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XX、代理检察员邹晓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XX、赵XX及其辩护人郑XX、杨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袁XX邀约被告人赵XX在互联网上为“傲世皇朝”赌博网站发宣传广告,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袁XX管理的aoshi001账号发展下级代理17人,注册参赌成员4195人,违法所得44万余元,被告人赵XX管理的zhaorui001账号发展下级代理33人,违法所得6.091万元。
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列举了1.人口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内容截图、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2.手机、车辆等物证刑事照片;3.检查笔录;4.湖北XX公司审计报告;5.证人周X、翟X、靳X的证言;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XX、赵XX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担任代理、发展会员,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均予以供述。
袁XX的辩护人辩称:一、被告人袁XX到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罪行,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二、案发后,袁XX已将涉案非法获利(汽车、银行卡)上交给了公安机关,应当视为退赃;三、袁XX愿意通过家属缴纳罚金,应从轻处罚。希望合议庭对被告人袁XX从轻处罚。
赵XX的辩护人辩称:一、赵XX系从犯,协助犯,犯罪情节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赵XX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三、赵XX系初犯,从无前科劣迹和社会恶习。恳请人民法院对赵XX处以轻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至12月,被告人袁XX邀约被告人赵XX在互联网上为“傲世皇朝”赌博网站发宣传广告,并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其中被告人袁XX管理的aoshi001账号发展下级代理17人,注册参赌成员4195人,个人违法所得37.909万元,被告人赵XX管理的zhaorui001账号发展下级代理33人,违法所得6.091万元(袁XX通过银行转账给赵XX)。
到案后,侦查机关在袁XX卡号为62×××75的建设银行卡内冻结人民币18.893万元,在赵XX卡号为62×××57的建设银行卡内冻结人民币1.29万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袁XX的亲属代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19.016万元。
另查明,袁XX、赵X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作案工具手机(照片)等物证,人口信息材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手机内容截图、银行账户流水等书证,证人周X、翟X、靳X的证言,检查笔录,湖北XX公司审计报告,二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袁XX、赵XX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担任代理、发展会员、接受投注,获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袁XX的赃款已全部退清,可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赵XX的辩护人提出,赵XX系从犯、协助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赵XX利用在赌博平台上注册的账号发展下级代理,接受投注,并获取了非法利益,积极实施了开设赌场的行为,不符合法律对从犯的规定。该辩护意见与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辩护人其他合理的辩护意见,本院已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袁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赵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22年2月26日止)
三、被告人袁XX退赔的违法所得37.909万元(含侦查机关冻结在案的18.89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责令被告人赵XX退赔违法所得6.091万元(含侦查机关冻结在案的1.2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扣押在侦查机关的作案工具(含三部手机、一台电脑主机),予以没收,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六、扣押在侦查机关的黑色大众迈腾汽车返还给被告人袁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全站访问量

    33276

  • 昨日访问量

    2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杨宇宙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