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国西律师

  • 执业资质:1320820**********

  • 执业机构:江苏法之衡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抵押担保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黄海波嫖娼被收容教育处罚的法理思考

发布者:黄国西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求学教育 |3112人看过

近日,有媒体报道,演员黄海波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后,又被收容教育。对此有人认为黄海波作为名人,道德败坏,破坏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应从严从重处罚,方能体现法律的威严。对此笔者认为,对行为人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所实施的处罚必须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应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而黄海波行政拘留后又被收容教育则属明显处罚过重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一、黄海波被行政拘留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拘留。黄海波有嫖娼行为,公安机关依据治安处罚法的规定,对其处以行政拘留的处罚是正确的。

二、黄海波在行政拘留期满后又被收容教育,该处罚明显失当,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而此条并没有将收容教育列入行政处罚的种类,故公安机关对黄海波收容教育的处罚缺乏法律依据;

2、公安机关对黄海波收容教育是依据国务院于1993年9月实施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下称办法)。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与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故办法属于行政法规,该办法所规定的收容教育与行政拘留一样,属于自由罚,即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而《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是不能设定限定人生自由的行政处罚的,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相抵触。

3、公安机关对黄海波施以收容教育的处罚违反的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所谓“一事不再罚”,是指行政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给予两次处罚的行政处罚。司法机关可以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单处或并处不同种类的行政处罚,但不能重复处以同一种类的行政处罚。如甲行政机关对行为人乙的违法行为处以500元的罚款后,丙行政机关又以乙的同一违法行为、同一事实又处以1000元的罚款。同理,行政拘留与收容教育同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对黄海波的嫖娼行为实施的行政拘留后,就不应当再施以收容教育的处罚。很显然,公安机关对黄的处罚违反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4、《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的实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前,根据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且该办法实施上与后法相抵触,故对黄海波的收容教育的处罚不应再适用《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收容教育制度在法理及处罚的对象上均有相似之处,它与国际人权公约、我国《宪法》和《立法法》三个法律依据的精神相冲突,缺乏明确的法理依据,与其作为行政处罚的性质不相匹配。劳动教养制度在争议几十年后终于被废止,而收容教育制度又因黄海波嫖娼这一个案又被推上法律适用的前台,不得不令人深思。但愿黄的案件不只是给公众带来名星嫖娼之类的娱乐性新闻,我们更愿看到的是能为推动收容教育制度的废止而带来的正能量。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