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海律师

  • 执业资质:1530120**********

  • 执业机构:云南民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债权债务离婚交通事故毒品犯罪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关于盗窃罪的几种特殊情形

发布者:刘海律师|时间:2016年01月12日|分类:刑事辩护 |595人看过

1.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秘密窃取他人公司账号、密码,并予以非法利用,群发广告短信牟利,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应以盗窃罪论处。

2.行为人窃取他人定期存单,并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存款人身份证领取存款,由于行为人取款的直接方式是存单,身份证只是辅助工具,所以以盗窃罪定罪。

3.取款人遗忘在银行的现金处于银行管理和控制之下,行为人将上述现金拿走并据为己有,且事后予以否认,其行为具有秘密窃取性,构成盗窃罪。

4. 盗窃发生在有亲密关系的亲属之间,被害人表示原谅且不希望被告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危害范围和程度不大,可以判处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5. 行为人针对同一被害人的同一犯罪对象分别实施了盗窃和敲诈勒索行为,属于牵连犯罪,应择一重罪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6. 行为人将借来的车辆质押,取得质押款后,又从质押权人处将质押车辆窃回并归还车辆所有人,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