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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X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0年08月20日 | 发布者:曹茂华 | 点击:24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

律师观点分析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福检刑诉〔2017〕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赵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20日晚22时许,被告人李XX酒后在本市福田区XX门前路边乘坐被害人贾X1驾驶的出租车前往本市龙岗区布吉XX。后因被告人李XX怀疑被害人贾X1开车绕路,两人在车上发生争执。被害人贾X1遂将车辆驾驶至本市福田区泥岗西路西XX路段时,让李XX下车。被告人李XX下车后即与被害人贾X1发生追赶打斗,在此过程中,李XX用砖头将被害人贾X1打伤,并将贾X1的车后挡风玻璃砸碎后乘坐其他出租车逃离现场。
2017年6月24日,被告人李XX到深圳市公安局华富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7年7月5日,被害人贾X1在收到李XX家属的赔偿款人民币65000元后,出具《谅解书》,对李XX表示谅解。
经鉴定,被害人贾X1所受损伤属轻伤二级;被告人李XX所受损伤属轻微伤。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以下证据:缴获的涉案砖头;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劣迹查询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病历材料、转账凭证、《谅解书》等书证;被害人贾X1的陈述;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等。并据此认为被告人李XX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至八个月有期徒刑。
被告人李XX当庭承认控罪,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和证据均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存在过错,被告人主观恶性小;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家属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认罪、悔罪;被告人系家庭经济支柱。望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的上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其情节恶劣,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且其家属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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