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审理法院: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李阿凛律师(本人)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0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约定购买由被告开发并销售的位于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红嘴高新技术开发区兴红路xxx号玺泷明都小区xx∕xxx栋,一单元xxxx号房,面积为101.52平方米。购房全部价款261922元,首付款81922元,贷款180000元。购房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交房,逾期不交原告可申请退房。但约定日期被告没有交房,原告多次交涉无果,于2015年11月16日提交了退房通知,2015年12月8日,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关长林与原告签订了退房相关协议,约定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退房事宜,后被告开发商并没有履行退房协议。
承办过程:原告找到李律师并办理委托手续,李律师首先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了解了案件的基本情况。李律师通过认真的组织证据,发现被告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依仗自己是当地比较有实力的开发商,拒绝给原告退房、退款。通过认真的调查取证,细致准备代理意见。在开庭审理时取得了很好的庭审效果,用自己组织好的证据材料和代理意见赢得了庭审法官的认可,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郑某诈骗案李阿凛律师为其成功辩护获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