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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限如何计算

发布者:薛建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医疗纠纷 |9556人看过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实践中,可参照如下表格进行应用:

劳动者实际参加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医疗期

累计病休时间段

十年以下

五年以下

3个月

6个月

五年以上

6个月

12个月

十年以上

五年以下

6个月

12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9个月

15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

12个月

18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

18个月

24个月

二十年以上

24个月

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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