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大,农村土地的承包费价格也在不断增加,有的地方甚至翻了两倍还多,出现了大量流转土地双方所获收益严重失衡的情况,因此近年来引发了大量的土地流转纠纷,那么这种情况下转包方可不可以要求实际耕种土地一方增加土地流转费用呢,这是多年来法律界一直存有争议的问题,法院的判决也各有不同。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判例,裁判宗旨为2003年年底以前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流转双方利益严重失衡的,转包方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增加承包费用。
1998年第二轮土地延包后,由于产量低和税费较高等原因导致农民种地收益偏低,部分农民将土地转包出去后外出打工,当时有的只收取少量转包费用,有的不收费用只要求种地一方替其交纳税费和任务粮即可。2004年国务院发布一号文件,即《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国家对农民种地实行“一免两补”优惠政策,不但取消了农业税,还给农民发放种地补贴,而且补贴的范围和额度也越来越大。土地流转中开始出现了低流转甚至负流转的情况,使土地流转双方利益严重失衡。针对为种情况,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16条规定“因承包方不收取流转价款或者向对方支付费用的约定产生纠纷,当事人协商变更无法达成一致的,且继续履行又显失公平的,人民法院可根据发生变更的客观情况,按照公平原则处理。”该司法解释只规定了零流转或者负流转两种情况,而并未规定低价流转土地的情况。近期,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司法判例,进一步明确了在国家实行一免两补之前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因国家政策调整导致土地流转双方出现利益严重失衡情况的,当事人一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变更合同增加承包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实际耕种土地一方增加承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