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如打仗,也讲究天时、地利、人和。一个经验丰富的律师,在诉讼前必须充分考虑时间、空间和人物等因素,充分运用知识、经验和技巧,以期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首先,选择恰当的时机进行诉讼可让当事人多获得相应的赔偿。就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我们适用的赔偿标准都是本省统计部门公布的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和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和年生活消费性支出等统计数据。而这些数据每年都公布一次,而且是在变化的和递增的,也就是说下一年的赔偿标准要高于上一年的赔偿标准,就赔偿数额而言有的就相差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因此作为律师就不得不考虑何时起诉对当事人有利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如果案件在开庭时适用上了新标准无疑会让当事人获得更多的赔偿。而律师完全可以根据每年新数据公布的时间掌控诉讼的节奏,甚至运用诉讼技巧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
其次,先择恰当的管辖法院起诉可减少当事人的开支和奔波。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对各类诉讼案件都作出了明确的管辖规定,规定很细很明确,所以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的空间很大。比如一个侵权诉讼,《民事诉讼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管辖。而侵权行为地又分为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拿一个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来说,一般要将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所以当事人就可能有四个选择的法院,在哪个法院起诉对当事人有利,让当事人少花钱,少跑路,也是律师必须为当事人考虑的问题。
再次,先择恰当的当事人列为被告可减少原告人不必要的麻烦。作为原告人的律师在起诉前必须要认真考虑如何列案件的主体问题,起诉前确定告谁不告谁是很有必要的。根据经验一般情况下多列被告人确保不遗漏诉讼主体是常态,但如果有的当事人下落不明,还须要公告送达就延长了诉讼时间,因此律师要根据法律关系为当事人确定恰当的被告人是完全必要的。例如乘客坐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这样一个案件,作为乘客可以选择侵权诉讼将双方司机、双方车主和对方的交强险保险公司,本方的商业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也可以选择以客运合同关系只起诉出租车公司和保险公司,将复杂问题简单化,让当事人尽快拿到生效判决和赔偿。
民心是尺,法重如山,作为一名执业律师,不应被动的进行程序上的诉讼,应在各个程序中争取主动,准确运用经验和技巧,借助“天时、地利、人和”,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