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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起林地纠纷案被依法改判

2016年05月05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75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裕县的村民陶XX等十五人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富裕县法院的十五起一审判决,分别改判上诉人陶XX等人与富裕县友谊乡永久村签订的《植树造林合同书》有效,应继续履行。案件经过:1983

近日,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富裕县的村民陶XX等十五人的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富裕县法院的十五起一审判决,分别改判上诉人陶XX等人与富裕县友谊乡永久村签订的《植树造林合同书》有效,应继续履行。

案件经过:1983年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永久村一组成员每户分得了面积不等的薪碳林地进行植树造林。2001年永久村与村民黄XX签订合同,将薪碳林地上的林木2061棵卖给了村民黄XX,合同约定“树伐完后林地权属归村所有。”2014年黄XX办理了采伐许可证,在采伐过程中被一组村民发现林木已被转让,经一组村民与村委会协商,村委会补偿一组村民8万余元林木款,并与村民签订了《植树造林合同书》,合同约定了植树造林地块的位置、面积,同时约定“2015年平整土地,2016年植树造林。”2014年黄XX在采伐过程中,由于个别村民的玉米秸杆和些草垛围住部分树木,导致仍有130棵未予采伐。2015年,一组村民欲按照合同约定对林地平整土地,但黄XX以林木未采伐完为由拒不让村民整地植树,遂发生纠纷,永久村一组15户村民依法向富裕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返还林地并赔偿损失。

2015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富裕县法院审理认为:在黄XX未完全采伐完树木的情况下,该林地权属不应归村委会所有,村委会无权向外分配土地,黄XX与永久村的合同未履行完毕,遂驳回了15户村民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永久村十五户村民委托本律师依法提起了上诉,齐齐哈尔中院经过审理并进行了现场调查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黄XX购买的林木采伐后,应当将林地归还村委会,现黄XX购买的林木大部分已经采伐完毕,现有林木占地不足5亩,而可用于造林的空地近百亩,村委会有权将已采伐完的林地交给村民造林,黄XX拒不交回已采伐完的林地,构成违约。而且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黄XX应履行合同义务将剩余的林木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及时采伐,怠于履行义务不进行采伐也属于违反合同义务。遂依法撤销了一审法院的十五份判决,改判支持了上诉请求。

律师说法:本案涉及以下几个法律问题:1,是未经权利人同意村委会将村民所有的林木出卖给黄XX的合同是否有效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村委会虽无处分权,但经协商村民接受了村委会的赔偿后,村委会便取得了处分权,因此该合同有效;2,是村委会将林地发包给一组村民并签订《植树造林合同》的效力问题,因该合同不论合同主体还是合同内容均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且一组村民具有优先承包权合同有效;3,是黄XX以仍有部分树没有采伐完所以不能交还土地的说法能否成立问题,因该行为违反了民事法律行为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因此其主张不能成立,二审法院遂依法改判。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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