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宏律师

  • 执业资质:1230120**********

  • 执业机构: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土地纠纷房产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相邻权纠纷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发布者:殷宏律师|时间:2016年03月04日|分类:房产纠纷 |1112人看过

相邻权纠纷因证据不足被法院驳回

                                                             作者  殷宏

近日,北安农垦法院对一起因排水引发的相邻权纠纷作出了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经过:原告刘某与被告刘某某都是北安农垦龙镇农场居民,二人系东西邻居。原告刘某于2004年搬到该地居住,并在自家院内种植袋装木耳蘑菇,被告刘某某于2009年搬到原告刘某家西侧居住,两家门前有一条排水沟自原告刘某家流向被告刘某某家方向,各家门前均有一个涵洞桥供人车出入。201384日、2014828日龙镇农场第五管理区,即原、被告住所地分别遭受了二次强降雨,两次降雨被媒体报道为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大雨致管理区部分农田、牲畜被淹,部分住宅进水,水没至炕沿,原告家东侧的玉米地积水淹至玉米棒处,原告种植的蘑菇、木耳相继两年被淹。20154月,原告以被告家门前涵管桥阻碍排水通道为由起诉被告刘某某赔偿损失十二万余元。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接受了被告刘某某的委托后,代理律师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有理有据的举证和抗辩:一是被告方不是水利设施沟渠和涵洞的所有者和管理者,没有管理义务,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二是被告未对门前桥涵进行过变动和改建,没有过错行为和因果关系;三是原告的木耳蘑菇被淹是因为遇到了百年不遇的特大暴雨所致,属于法律上的不可抗力;第四是原告的主张没有任何证据证实,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并采信了被告代理律师的意见。判决认为管理区的道路和桥涵并不属于各家庭所有,属于公共设施,被告没有管理之责。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实施了阻碍排水通道的行为,原告受灾并非被告造成的,与被告没有因果关系,原告的主张没有证据予以证实,遂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