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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承包合同被村委会违法解除终获赔偿

2015年12月18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126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草原承包合同被村委会违法解除终获赔偿              作者殷宏近日,在

草原承包合同被村委会违法解除终获赔偿

                            作者殷宏

近日,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张某与兰西县某村民委员会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终止草原承包合同,村委会自愿赔偿张某损失50万元,一起历时五年之久的官司终于划上了句号。

199610月,兰西县某村委会与郑某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约定将817亩草原承包给了郑某,期限为30年。同时约定承包方拒交草原承包费,不按规定进行草原改良和建设草原,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草原。20044月,郑某又与葛某签订了草原转让协议书,以1.55万元的价格将草原转让给葛某。20093月,葛某又与张某签订转让协议,将从郑某处转让的817亩草原转让给张某,转让费82400元,转让时间为200932220271230止。2010年村委会拒收张某承包费用,201112月,村委会以郑某连续二年没有向村委会交纳承包费为由,强行收回草原另行发包,将张某赶出草原,张某因此贱卖了几十头牛,草原的投入也付之东流,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村委会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上述转让协议无效。

该案经过兰西县法院和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均支持了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判令郑某与葛某的转让合同无效,判令葛某与张某的转让合同无效并判令村委会收回草原合法有效。

2014年张某依法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20159月黑龙江省高院决定对本案再审并依法决定对本案提审。201511月黑龙江省高院审判监督庭对本案再审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调解,最终张某与兰西县某村委会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张某放弃草原承包经营权,交给村委会自行经营管理,村委会赔偿张某损失50万元,在张某的坚持下,终于获得了公正的审判和合理的赔偿。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5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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