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满族,住黑龙江省桦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律师,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鹤岗市向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2,男,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某某3,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郊区。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某某建筑工程公司、李某某2、李某某3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9)黑0405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782.54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