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办案例当前位置:首页 > 亲办案例

盗窃原油未运离现场成立犯罪未遂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殷宏 | 点击:177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盗窃原油过程中由于抗拒抓捕而转化成抢劫罪的案犯张某某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某抢劫罪未遂成立并对张某某从轻改判。

案件描述

作者殷 宏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盗窃原油过程中由于抗拒抓捕而转化成抢劫罪的案犯张某某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某抢劫罪未遂成立并对张某某从轻改判。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等四人受他人雇佣,到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二采油厂第六作业区50队某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在盗窃过程中被油田保卫人员发现,张某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捡起一根铁棒,打击前来抓捕的油田保卫人员范某某,后被保卫人员抓获,四人中另有两人逃跑未抓获,另有一人未拒捕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范某某所受伤不构成轻微伤。现场收缴原油1.21吨,价值5389.63元,所盗原油均未运离现场全部返还丢失单位。2014年12月,红岗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抢劫罪(转化型)向红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红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但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属于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给予认定。同时,对另一名同案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服依法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某抢劫未遂成立并对张某某从轻改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存大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叫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犯罪源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由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成了抢劫罪,而抢劫罪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的另一名同案犯因没有抗拒抓捕定盗窃罪只判处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因此转化型犯罪量刑要重。

另一个问题就是不论是盗窃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本案中的同案犯都成立遂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油汽,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等人在盗窃这一犯罪事实上构成未遂,被告张某某在逃路途中由于抗拒抓捕盗窃罪转化成了抢劫犯罪,同样抢劫行为也因未将油气运离现场,属于未劫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本案中张某某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受害人轻伤,受害人经鉴定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因此张某某属于未遂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未对该从轻情节认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是正确的。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5年6月28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作者殷 宏

近日,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盗窃原油过程中由于抗拒抓捕而转化成抢劫罪的案犯张某某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的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某抢劫罪未遂成立并对张某某从轻改判。

【案情介绍】:

2014年9月29日10时许,张某某等四人受他人雇佣,到大庆油田有限公司第二采油厂第六作业区50队某油井,采取开井放油的方式盗窃原油。在盗窃过程中被油田保卫人员发现,张某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捡起一根铁棒,打击前来抓捕的油田保卫人员范某某,后被保卫人员抓获,四人中另有两人逃跑未抓获,另有一人未拒捕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范某某所受伤不构成轻微伤。现场收缴原油1.21吨,价值5389.63元,所盗原油均未运离现场全部返还丢失单位。2014年12月,红岗区检察院对张某某以抢劫罪(转化型)向红岗区法院提起公诉。2015年2月,红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张某某抢劫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但没有对辩护人提出的属于犯罪未遂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给予认定。同时,对另一名同案犯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判后张某某及其辩护人不服依法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5月,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某抢劫未遂成立并对张某某从轻改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存大两个问题:一个是什么叫转化型抢劫罪,转化型抢劫犯罪源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即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由于当场使用暴力抗拒抓捕转化成了抢劫罪,而抢劫罪刑期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本案中的另一名同案犯因没有抗拒抓捕定盗窃罪只判处了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因此转化型犯罪量刑要重。

另一个问题就是不论是盗窃罪还是转化型抢劫犯罪本案中的同案犯都成立遂犯未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油气、破坏油气设备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盗窃油汽,数额巨大但尚未运离现场的,以盗窃未遂定罪处罚。”本案中张某某等人在盗窃这一犯罪事实上构成未遂,被告张某某在逃路途中由于抗拒抓捕盗窃罪转化成了抢劫犯罪,同样抢劫行为也因未将油气运离现场,属于未劫取财物。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规定“抢劫罪中,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于抢劫未遂。”本案中张某某既未劫取到财物,也未造成受害人轻伤,受害人经鉴定损伤不构成轻微伤,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因此张某某属于未遂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未对该从轻情节认定,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是正确的。

黑龙江殷宏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2015年6月28日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殷宏律师 入驻12 近期帮助过:3260 积分:10481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殷宏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殷宏律师电话(13030061383)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30300613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