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阳律师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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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无视法院传唤!无视法律?终会得法律制裁!

发布者:李阳|时间:2017年08月26日|150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详情》原告曹某诉被告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经过》原告曹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刘某给付原告货款120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贸易伙伴关系,双方自2013年开始有木门生意往来。2015年2月18日,被告尚欠原告木门尾款20000元,被告写下借条。2016年2月5日,被告欠原告2015年货款100000元,被告向原告发送欠款短信,约定2016年每季度还10000元,2017年年底前还清,并将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写在短信上。综上,被告刘某共欠原告货款合计120000元。原告多次追要货款未果。

被告刘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曹某从事室内木门生意,被告刘某从事门户工程装修。原、被告双方自2013年开始木门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购置木门。至2015年2月18日,原、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木门尾款2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曹某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欠款人刘某2015.2.18180××××8555。此后,被告又向原告购置木门,至2016年2月5日,被告用180××××8555手机号向原告发送短信,在短信中向原告致歉,称因个人原告致亏损200多万元,在外要账不能及时打欠条,以短信打欠条和还款计划,并载明:今欠曹某木门款合计人民币壹拾万元整。定于2016年每季度还1万元,2017年底前还清,如中途资金充足可提前支付清。欠款人:刘某2016年2月5日身份证号码。综上,被告刘某共欠原告货款合计120000元。此后,被告曾通过微信与原告联系做门事宜,但至今未付上述货款。

《案件结果》以上事实,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条内容的短信、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发生木门交易往来,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已就木门款进行了结算,确认了尚欠的数额,被告应按约给付原告货款。被告在2016年2月5日的欠条中明确了分期给付货款的时间,但被告至今未付任何一期货款。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全部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对到庭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质证权利和陈述事实的抗辩权利,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曹某货款120000元。

如被告刘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2350元,合计5050元,由被告刘某负担(已由原告代垫,被告在履行上述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

     本律师为原告代理委托人。

审 判 长 李    晓   

人民陪审员 姜萍人民陪审员彭龙圣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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