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
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而旧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由此可以看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一概无效,不在区别是否是信贷资金,也不再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这个构成要件。
借款人如果能举证证明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出借人尚欠银行贷款未还的,一般可以推定为出借人套取信贷资金,但出借人能够举反证予以推翻的除外。
邱赞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