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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赞华律师
执业资质:1440320**********
执业机构: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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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20年11月01日|分类:房产纠纷 |236人看过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其与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预售合同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可见,要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商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否则,该合同无效。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果在买受人向法院起诉之前,商品房预售人取得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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