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或者双方都有配偶而同居,在此同居期间的财产怎么分割?
例如:李先生有配偶又与有配偶的王女士同居,李先生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后双方都与自己的前任离婚,但遗憾的是,离婚后王女士却抛弃了李先生。李先生只有诉之法院,要求平分同居期间出资购买的登记在王女士名下的房产。
王女士辩称:同居期间双方都有配偶,都在婚姻当中,双方不存在法律上的同居关系。争议房产是其个人购买,且也登记在自己名下,李先生无权分割。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各自均有配偶的情况下同居,基于特种关系,王女士购房时,李先生的出资应当属于对王女士购房出资款的赠与,限购房款已经交付,赠与行为已经完成,现主张分割的实质是撤销赠与,但其主张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同居行为是指没有配偶者的男女双方自愿不进行结婚登记而长期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的行为。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本案中双方均有配偶,则无法适用法律规定的同居关系分割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