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小三”买车买房,妻子能不能要回?
首先我们要清楚什么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其次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一方没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瞒着另一方处分财产是否有效呢?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以上两条法律的规定可知,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一方没经过另一方的同意或者瞒着另一方处分财产,是效力待定的,另一方有权不予追认,要求返还财产。
综上所述,丈夫给“”小三”买车买房包括转钱,只要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同时“小三”对该财产是无偿取得,不符合法律上的善意取得,妻子收集证据后当然有权要求“小三”予以返还。
邱赞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