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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双方共同还贷的房产,该如何分割?

发布者:邱赞华律师|时间:2019年08月08日|分类:股权纠纷 |444人看过


双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一方名下,一方还贷的房产,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案情: 女方栾某与男方周某登记结婚后,女方父母出资20万,男方父母出资60万购买位于深圳宝安的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由男方每月还贷款。后双方感情破裂,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一岁半女的抚养权归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4000元以及分割房产。男方应诉称抚养权应当归其享有,双方还完父母的共同出资后,男方分70%,女方分30%。

  判决结果:婚生女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房产分割比例根据照顾子女与女方利益的原则适当多分,女方分得房产的55%,男方分得房产45%,房产归女方,女方按照上述比例补偿男方,以父母出资较多应当多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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