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广东省XX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XX0306民初1837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白李路26号旗丰数字科技园A栋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793061XE, 法定代表人A,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A,男,汉族,1997年7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前进二路桃源XX座3A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4929004K, 法定代表人A, 原告深圳市XX公司诉被告A、深圳市XX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受理了被告A对原告德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反诉申请,现原告德美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起诉的申请,被告A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深圳市XX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XX公司起诉; 二、准许被告A撤回对原告深圳市XX公司反诉, 反诉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被告A承担,被告已预缴人民币830.75元,被告多缴的人民币805.7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员 韩 超 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A(兼) 书记员 何 满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