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XX0306民初18666号原告钟某,女,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A,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A,男,汉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位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XX的一栋私宅(价值人民币:30万元);3、本案诉讼费原被告依法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表示不同意离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A与被告B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原告负担,A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A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六日书记员 B书记员 C